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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融安县实行党员旁听县委常委会议制度 融办发〔2010〕148号
 
发布日期:2011-12-05
融安县实行党员旁听县委常委会议制度
 
融办发〔2010〕148号
 
第一条 总则。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探索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新机制,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及柳州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实行党员旁听县委常委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党员旁听制度)应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党务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旁听内容。党员旁听县委常委会议,除研究干部人事和听取案件审理等不宜公开的议题外,凡涉及我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以及专项工作汇报和重要问题的决策等需要党员了解、监督的重大事项,均可列入旁听内容。
第四条 旁听对象。参加旁听的党员应为隶属县委管理的中共正式党员,能履行党员义务,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现象。
第五条 旁听会议安排。党员旁听县委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4次。
第六条 操作程序及有关要求。党员旁听制的具体操作按四个阶段、十六个环节进行,即:议题阶段,分征求议题、确定议题、组织调研、准备材料4个环节;报名阶段,分发布通告接受报名、确定人员、公榜人员4个环节;会议阶段,分通知与会、会务准备、旁听会议、现场评议4个环节;小结阶段,分召开座谈会、意见回复、督查落实、资料整理4个环节。
(一)议题阶段。
1.征求议题。在党员旁听制度议事范围内,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广泛征求广大党员最关心的议题,并进行归纳整理。
2.确定议题。围绕征求到的广大党员最关心的议题,结合我县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急迫切解决的实际问题,确定党员旁听制度的全年议题及每个议题召开常委会研究讨论的具体时间。
3.组织调研。对确定的每一次党员旁听常委会的议题,由县委组织专门的调研小组,通过收集资料、现状调查、征求意见等形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办法,提交县委领导研究确定。各常委及列席常委会的人大、政协领导要围绕议题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收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更有效地参与常委会讨论决策。
4.准备材料。针对调研小组提出的方案,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进行专业研究,拿出具体操作的实施方案,并准备好提交常委会研究决策的相关材料。
(二)报名阶段。
5.发布通告。在新闻媒体或公告栏上发布组织党员旁听常委会的报名通告及通知,告知常委会议题及需要研究决策的主要内容,以及常委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报名截止时间等。公告时间为5天。
6.接受报名。以基层党委(党工委)为单位,通过各基层党组织,广泛动员党员报名旁听县委常委会,报名采取自由报名和县委邀请相结合的方式,可通过电话、信函、实地报名等多种形式进行。报名截止后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将报名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汇总送县委办公室;由县委组织部会同县纪委根据县委常委会议题及党员旁听人数,对报名旁听党员进行身份确认。
7.确定人员。根据报名情况,党员旁听县委常委会每次安排10人左右,具体人数根据议事内容确定。自由报名的名额从报名人员中按报名的先后顺序或按序号抽签确定。最后确定的人选应包含普通党员、党代会代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三种类型。为了扩大党员旁听县委常委会议的参与面,原则上同一名党员一年内只安排一次旁听。
8.公布人员。对确定的最后人选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
(三)会议阶段。
9.通知与会。通告期满由县委办公室向确定参加旁听的党员发出通知,告知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及具体议题。邀请通知应在常委会正式召开前3天送达党员本人。
10.会务准备。由县委办公室进行会务准备工作,准备相关材料,布置会场。
11.旁听会议。旁听党员持旁听会议通知、旁听证和身份证明按时到会旁听,并在指定的位置就座,自觉遵守会场纪律。旁听会议的党员不参与讨论,如对所议事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会前提交书面材料。在会议正式讨论前,如果主持人安排了一定时间给旁听党员发表意见,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简要陈述;在会议酝酿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的,经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县委常委会按时召开会议,不受旁听党员是否按时到会影响。
(四)小结阶段。
12.召开座谈会。每次党员旁听常委会结束后,由县委办公室召集参加旁听的党员进行座谈,征求他们对常委会会议议程决策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实施党员旁听常委会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所参加的常委会满意程度进行民主评议。
13.意见回复。对党员旁听党委常委会议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县委办公室应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对党员旁听党委常委会议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县委督查室应督促检查落实。
第七条 各乡镇党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商县委组织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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