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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融安县基层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融办发〔2010〕148号
 
发布日期:2011-12-05
融安县基层党工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评议办法(试行)
 
融办发〔2010〕148号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工作要求,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党的工作方式和党内监督形式,增强乡镇和部门党工委书记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意识,促进各级党组织负责人改进作风、恪尽职守、敬业履责,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提供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对象是,各乡镇党委书记和县直各部门党(工)委书记(以下简称述职人员)。
第三条 述职评议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即年度述职评议和县委全委会集中述职评议。年度述职评议结合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进行,由乡镇和部门所辖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同级党委班子成员、全体机关党员干部、所属单位的县乡(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测评评议,县委审定结果,每年进行一次。全委会述职评议由全体县委委员听取和视察述职对象履行党建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和测评,县委审定结果并反馈情况,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年度述职和全委会集中述职是完善党建工作责任考核的重要方法,是接受群众和党的上级组织工作监督的重要途径,述职对象应该认真对待。
第五条 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在县委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党建工作述职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县委决议、决定和重大部署的情况。
(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党员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的情况。强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在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方面的做法和措施。
(三)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和执行党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情况;抓党的民主集中制建设、党的干部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做法、措施和成效。
(四)抓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的做法、措施和成效。
(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工作进展和地方经济发展情况。
第七条 全委会集中述职采取召开县委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述职人员的确定和述职时间的安排,由县委组织部提出,县委常委会决定,并在述职前一个月通知述职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八条 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步骤:
年度述职。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县委考核组召开述职大会进行述职和测评;县委组织部提出考核意见报县委审定。
全委会集中述职。述职人员起草述职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视察了解述职人员履行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县委全委会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并测评;县委反馈评议情况,述职人员进行整改。
第九条  述职人员在述职中应当做到:
(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自己主笔起草述职报告,不得代笔。
(二)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准确反映自身在履行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职责方面所做的工作,正确评估成绩和不足,明确提出改进措施。
(三)述职报告形成前,应在本乡镇、本部门广泛听取领导、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负责人及群众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
第十条 党建工作年度述职报告一式两份在年度考核时交考核组。全委会集中述职报告在述职前七天送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负责将述职报告分送县委全体委员、候补委员。
第十一条 县委全委会在听取述职人员述职前,应组织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和述职对象所在单位的部分县乡两级党代表视察了解述职人员履行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职责情况,听取和了解基层干部、党员群众对述职人员工作的整体评价,为全委会集中述职评议奠定基础。
第十二条 县委全委会集中述职时,与会人员评议述职报告应做到:
(一)根据视察了解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二)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
(三)抓住重点问题,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县委全委会听取和评议述职报告时,可以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发表评议意见。
第十四条 党建工作述职评议时进行民主测评。年度述职测评结合科级领导年度考核工作进行。集中述职测评,由全体县委委员在听取述职对象工作述职的基础上,结合视察了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采取无记名测评打分的方式进行。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71分至89分的为称职,60分至70分的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五条 述职测评结果作为述职对象年度考核和任免的重要依据,记入本人档案。全委会集中述职测评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县委将对述职对象进行谈话诫勉,对述职对象测评为不称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责令其辞职或提请县委降职、免职。
第十六条 述职评议后,县委组织部对每个述职人员的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报县委审定后反馈给述职人员。除辞职、降职和免职的外,其他述职对象应按照评议意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整改情况在3个月内书面报告县委。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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