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委常委与乡镇、部门、企业党政领导
廉政集体谈话制度(试行)
融办发〔2010〕1号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为了切实履行党内监督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监督。通过廉政谈话,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始终做到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干部健康成长,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开展廉政谈话活动的谈话人为县委书记、副书记、县委常委。廉政谈话对象为各乡镇、泗顶矿区管理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驻融及事业单位领导及国有企业单位领导。
第四条 开展廉政谈话以集体谈话形式进行,由县委常委按照工作职责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与工作分工和责任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党政领导进行集中廉政谈话。必要时也可以个别谈话形式进行。
第五条 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为针对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并提出希望和要求。做到见微知著、关口前移、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 廉政谈话不定期进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具体谈话对象由参加谈话的县委常委根据需要确定,县纪委根据县委常委的要求作出廉政谈话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委常委开展廉政集体谈话时,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分管领导列席参加。
第八条 廉政谈话对象要根据廉政谈话指出的存在问题、提出的要求等内容对照检查,并将制定的工作措施及贯彻落实情况报县纪委。县纪委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形成的意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加强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委常委开展的廉政谈话活动。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开展的廉政谈话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各乡镇、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廉政谈话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