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办发〔2011〕75号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共融安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社会监督制度(试行)及社会评价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泗顶矿区管理处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驻融及企事业各单位党组织:
经县委同意,现将《中共融安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监督制度(试行)及社会评价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
中共融安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社会监督制度(试行)
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二条 全面实行党务公开制度,科学设计利于参与、便与监督的公开载体,主动公开县委权力及其运行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和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监督活动。
第四条 社会监督的内容
(一)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落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情况;
(二)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规范用权情况;
(三)“四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情况;
(五)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绩效;
(六)其他需要社会监督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监督的方式
社会监督分为党员监督、社会各界监督、群众日常监督和专门聘请社会监督员监督等多种方式。
(一)在有关场所和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意见建议箱、公布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二)依托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互动平台,通过网络与党员、群众和社会各界进行在线交流;
(三)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来自意见箱、监督电话、信访渠道以及网站互动平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并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四)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对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及时做好党员、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建议的反馈工作。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监督办法
(一)社会监督员的条件及产生方式。
1.社会监督员应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能够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2.社会监督员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党人士、离退休干部、基层干部职工、新闻媒体、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普通群众中产生;
3.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由各乡镇、各部门及社会各界推荐,也可个人自荐,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按照条件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被推荐人及所在单位意见后,报经县委研究确定,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社会监督员实行聘任制,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决定是否续聘,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二) 社会监督员工作方式。
1.社会监督员通过明察暗访、深入实地、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和要求,并通过电子信箱、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反馈;
2.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通过采取约谈、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形式,与社会监督员交流工作动态和监督情况,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社会监督员一般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3.根据需要参加乡镇或部门的询问和质询会议,就重大工作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4.社会监督员的集中活动和日常管理事宜由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牵头,有关单位协助参与。
(三)社会监督员工作制度。
1.联系制度。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与社会监督员的联络,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发送与其履行监督职责有关的文件、简报、信息及各种学习资料。采取电话、信函、走访等多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同时加强与社会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及时通报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工作的情况,取得各单位对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2.例会制度。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不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座谈会,组织社会监督员列席有关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安排任务,听取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并向其通报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3.信息收集及反馈制度。社会监督员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和监督委员会收集、分类、整理,及时报送县委或县委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及办理结果视情况在一定期限内向反映人、社会监督员反馈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建立社会评价机制,凡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与民生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作为评价各责任主体的主要内容,评价过程及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干部奖惩和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融安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社会评价制度(试行)
为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评价,促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提高县委公信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社会评价的对象为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条社会评价的内容:
(一)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落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情况;
(二)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规范用权情况;
(三)“四重一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情况;
(四)群众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五)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绩效;
(六)其他需要社会评价的内容。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社会评价的权利。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社会评价包括会议集中评价、绩效考核评价、网络公开评价和民意调查评价等四种方式。
(一)会议集中评价。召开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社会监督员大会,对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行会议集中评价;
(二)绩效考核评价。将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指标,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各乡镇、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成绩。由县绩效办按照绩效评价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三)网络公开评价。在县政府门户网开设网上评价专栏,就社会评价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设计社会评价表,定期接受人民群众评价。与此同时,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参与评价的方式、方法,鼓励广大干部群众踊跃参加网络评价;
(四)民意调查评价。县纪检、监察部门或监督委员会向社会发布预告,设计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民意调查表,专门进行安排部署,邀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参评人员不设门槛,从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到普通群众,只要热心此项活动均鼓励参与,努力确保调查的广泛性、客观性、真实性。
第四条围绕县委常委班子及其成员社会评价内容,就班子及成员在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稳定、办事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团结互助、履职尽责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社会评价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
第五条社会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价县委班子和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制度 通知
抄送:县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