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发〔2011〕25号
中共融安县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进一步提高县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积极推进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融安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维护党中央的权威、顾全大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自治区党委、柳州市委的指示、决定,结合融安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凡涉及本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经常性工作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维护集中统一。
(五)坚持常委分工负责制。认真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县委全面工作,组织常委会活动,对县委工作负主要责任。不兼任政府职务的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好党的建设工作,由书记根据常委分工情况确定其负责有关工作或委托其处理县委有关事宜。常委会其他成员分别负责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工作。各常委对分管工作要积极主动、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在常委会议中畅所欲言,讲真话,讲实话,并严格按照常委会决策精神开展分管工作。同时,要主动从县委工作全局出发思考和处理问题,主动向常委会和书记汇报工作,防止和克服片面强调个人所分管工作的倾向。
(六)坚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县委常委会主要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全县的领导,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抓大事、管干部,支持县人大、政府、政协和审判、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七)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客观规律,重大决策广泛征求意见,注重提高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二、议事决策范围
县委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全委会的决定,主持县委日常工作。
(一)召集县委全委会,向县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对提交县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的指示和县委全委会决议。
(三)讨论全县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决定县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县委管理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处理。讨论需报请市委审批的人事事项。
(六)讨论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人民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县纪委、县人民法院党组、县检察院党组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
(七)听取县委各部委、各乡镇党委、县直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的工作汇报,并对其重要请示事项作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八)以县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县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九)讨论决定全县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等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以及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作出处理对策。
(十)研究决定其他应由县委常委会议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提出和确定
(一)县委常委需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委办公室统筹协调并提出讨论议题的安排方案,报县委书记或书记办公会议确定。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县委书记直接确定。
(二)对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的重大问题或其他需要决定的问题,经县委书记同意,可先提请县委书记专题办公会议酝酿研究。
(三)党群部门和法院、检察院党组需要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要事先征得县委分管领导的同意;政府各部门的议题,须先经政府党组或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充分、全面的讨论,方能提交常委会讨论;县人大、县政协的议题,须以党组的名义向县委常委会报告。
(四)凡列入常委会的议题,会前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有关部门应提供书面材料,内容包括:工作要点、需要议定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或预案。
(五)对于重大决策,有关部门应在常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种意见,然后再作为议题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未经充分准备并提出必要汇报材料的,涉及几个方面而未事先进行沟通协调的,贯彻上级精神而没有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意见的,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均不列入常委会议题。
(七)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由县有关领导提出。
四、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
(一)根据确定的议题,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应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所提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一般不超过3000字(附件除外)。同时,应提供背景参阅材料,如中央、自治区、市有关文件、会议材料及供决策参考的有关资料等。
(二)需要县委常委会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必须提供协调意见和解决问题的方案(方案一般应有2个以上)。其中重大决策的方案,要通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履行完成有关程序,形成成熟意见后方可提交常委会研究;编制、资金、物资等问题,原则上由县政府研究解决,确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的,应提出协调的意见和建议。对协调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如实反映各方观点,并表明主管部门的倾向性意见。
(三)提交的材料,应经领导审阅同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政府党组、县政协党组提请县委常委会讨论的,应经党组书记审阅同意;县委职能部门提交县委常委会议讨论的,应经县委分管领导审阅同意。
(四)提交的材料(人事安排等需要保密的工作除外),有关部门必须在会前复印一式20份送交县委办公室秘书股把关。
五、会议的召开及有关事项
(一)常委会一般每月召开2至3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到会常委应达三分之二以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
(三)召开常委会,一般由县委办公室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将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及有关书面材料,通知和呈送常委及列席人员,以便常委及列席人员安排工作,准备意见。涉密材料由指定人员会上发放,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收回。
(四)根据会议议题,由县委办公室提出有关议题的列席人员和根据需要邀请参与旁听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名单,报书记审定。列席有关专题的人员对与其有关的议题进行汇报和答询,所涉及议题讨论完毕即离席。
(五)严格请假制度。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县委书记请假。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县委办公室主任请假。
(六)县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进行充分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会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七)涉及干部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作准备。会议不搞临时动议。
(八)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一般遵循以下程序:汇报人汇报有关情况及请示事项;常委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到会常委进行表决。县委常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干部事项,应逐个表决。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对有关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经超过半数以上常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实行票决制。
(九)常委会的记录由县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或通知,并做好归档工作。其中讨论研究干部议题由县委组织部派专人记录。
六、决策事项的落实
(一)县委常委会议由县委办公室安排专人做好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除干部任免、处分和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编发会议纪要,同时根据需要拟制有关批复或转发文件;有关干部任免、处分的决定事项编发会议决定通知。拟制有关通知、批复或转发文件,经县委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送县委书记签发。县委常委会议纪要分送县委常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和有关单位。
(二)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各常委根据分工认真执行和抓好落实,并直接向书记和常委会负责。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作出的决策,在执行中如有新情况需要复议的,报经书记同意后可在常委会会议上复议。
(三)县委督查室负责对常委会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及时向书记和常委会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县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检查。
(四)承办单位应根据常委会决策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和反馈时限,向县委督查室报送初步办理情况,由县委督查室汇总并书面报告县委常委会,发现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
七、融发〔2008〕32号文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一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