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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融发〔2011〕24号 中共融安县委员会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日期:2011-12-05
融发〔2011〕24号
 
 
中共融安县委员会全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全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好县委全委会集体领导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县委全委会在县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全县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县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全县的工作。县委全委会的主要职责和议事范围是:
  (一)对全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党的建设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二)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工作部署和县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研究决定向市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和重要工作总结等。
  (四)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五)讨论审定县党代表大会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和重要人事安排。 
  (六)负责召集县党代表大会,决定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选举县委常委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市委批准。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纪委常委和县纪委书记、副书记。
  (七)必要时召集全县党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
  (八)审议递补县委委员,决定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的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
  (九)研究决定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正职拟任人选。
  (十)研究决定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议事制度
  (一)全委会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时间及议题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全委会由县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
  (二)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县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县委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全委会由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出席。列席人员由县委常委会根据需要确定。必要时召开全委扩大会议,可扩大到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成员,乡镇党委书记,县委、县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出席、列席全委会人员一般不得缺席、顶替,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县委书记请假。
  (三)全委会每次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与会人员。
  (四)全委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由县委办公室主任审阅后呈县委书记签发,视需要在党内通报或对外公布。会议形成的决议,全体委员要认真组织实施,县委常委会负责检查指导,抓好落实,并在下一次会议时向全委会报告。
  (五)全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县委委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全委会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全委会的集体决定。
  (六)县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要随时向县委提出意见,但在没有重新作出决议、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全委会决定相悖的言行。
  (七)全委会的内容,除决定可传达和公布的外,与会人员均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三、决策原则和程序
  (一)全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
  (二)全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由下次会议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市委报告,请求裁决。
  (三)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常委会确定议题后,应责成有关方面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提出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
  2.方案提出后,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一般应征求各乡镇、各部门的意见,有必要的应听取县人大、县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
3.由县委常委会讨论提出审议意见,提交全委会进行审议表决。
(四)县委全委会会议的情况,可在党内通报或对外公布。
四、决定事项的落实
(一)县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县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全委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县委常委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分专题进行研究部署,责成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
  (三)对全委会重大决定的落实情况,必要时由县委常委会在下次全委会议上向委员作出报告。
  (四)县委委员在执行全委会的决策中发现重大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县委常委会报告,由县委常委会研究提出相应对策。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决策的全委会决定。
 
〔此件发至各乡镇党委、泗顶矿区管理处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驻融及企事业单位党组织〕
 
主题词:组织工作 常委会 议事规则                                         
 抄送:县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县法院、检察院党组。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0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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