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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度】融办发〔2011〕74号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乡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05
融办发〔2011〕74号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
乡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泗顶矿区管理处工委,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织,驻融及企事业各单位党组织:
经县委同意,现将《融安县乡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
                2011年10月12日
 
 
 
融安县乡镇党代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更好地发挥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坚持加强对干部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代表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三条 党代表监督的重点对象是乡镇党委、纪委,村(社区)、农村基层站所(中心)党组织及党员干部。
第四条 党代表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完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以及党务公开的情况;
(四)事关党组织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利益的情况;
(七)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五条 党代表监督要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代表的监督职权:
(一)选举罢免权。依照程序选举、增补或罢免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选举出席县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向监督对象的上级党组织提出撤换或罢免不称职干部的要求;
(二)审议表决权。听取和审议乡镇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以及上一次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和代表提案、质询的办理情况的报告,对需由党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评议问责权。对乡镇党委、纪委的年度工作进行评议测评,在党委的组织下,对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勤政廉政情况进行评议问责;
(四)询问质询权。对乡镇党委、纪委及其委员,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行廉洁自律的情况提出询问、质询;
(五)列席会议权。对乡镇党委、纪委召开的会议,经申请同意后列席会议,听取和了解相关情况;
(六)参与调查权。根据乡镇党委、纪委的安排和工作需要,参与对具体问题的调查。
第七条 党代表的监督责任:
(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及时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要求,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组织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向党组织提出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组织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敢于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有根据地向党组织提出对监督对象的批评意见,揭露和纠正监督对象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检举监督对象违纪违法的事实;
(四)正常开展监督工作,按照党代表大会或党组织的要求,积极参与党代表监督方面的活动,并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每年将自己履行职责情况向所在选区的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述职,接受党员的监督。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询问和质询
 
第八条 党代表对监督对象履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内容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询问、质询。
第九条 询问、质询采取口头、书面和会议三种形式。党代表初次提出询问、质询,一般采取口头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应署询问、质询人真实姓名,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作出说明。询问、质询人对初次询问、质询对象作出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会议质询的要求。
第十条 对询问、质询人提出的问题,询问、质询对象应当及时研究处理,涉及乡镇党委及其成员有关问题的,须邀请县纪委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询问、质询人对有关单位或人员所作的解释和答复不满意的,或询问、质询的问题未得到解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其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十二条 对党代表提出的问题,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办法。如询问、质询内容涉及询问、质询对象的县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县党代表监督工作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 询问、质询对象对以会议形式询问、质询问题的办理情况,应当向询问、质询人和参加询问、质询会议的党代表通报,并在单位党员或职工大会上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党代表利用询问、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二节 巡 视
 
第十五条 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党委、纪委应当定期组织党代表对下级党组织工作情况进行巡视。
第十六条 巡视组应由3名以上党代表组成,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所巡视单位的工作汇报,视察所巡视单位的工作情况,列席所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党员、群众个别访谈,接受党员、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十七条 所巡视单位要积极配合巡视组工作,如实向巡视组汇报情况,及时按巡视组的要求提供各种文件资料,安排党员群众座谈会等。
第十八条 党代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乡镇党委、纪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提交书面巡视报告。
第十九条 党代表必须正确履行职责,遵守组织纪律,不干预所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直接处理所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
 
第三节 列席党委、纪委会议
 
第二十条 乡镇党委在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时,可以邀请党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会议也可视情邀请党代表列席。
第二十一条 需邀请党代表列席的党委、纪委会议,应在会前发布公告,告知会议议题,党代表根据公告内容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列席会议。党代表应收集有关信息,做好会前准备。
第二十二条 每次列席会议的党代表不少于2名。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可以就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出个人的见解和主张,但不参与会议讨论事项的表决。
第二十三条 对党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党委、纪委应予以吸纳。
第二十四条 列席会议的党代表负责对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进行监督。列席会议的党代表应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四节 参与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受乡镇党委、纪委的指派,可以参与对下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一些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党代表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组织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中存在的问题;
(二)党组织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以及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问题;
(四)涉及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五)党员、干部对政治历史问题、违反党纪问题的审查结论和处理不服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党代表负责配合调查组开展工作,监督调查过程,也可以对调查方案、调查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党代表应在2名以上,与调查问题或被调查对象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党代表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参与特定问题调查的党代表应当服从调查组的统一管理,严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节 提出处分、撤换或罢免要求
 
第三十条 党代表对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下级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其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撤换或罢免要求:
(一)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六)工作实绩差,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
第三十一条 处分、撤换或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要求处分、撤换或罢免人员的姓名、职务等;认为其需要被处分、撤换或罢免的具体理由;列举相关的具体事例,以证明需要对其处分、撤换或罢免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对党代表提出的处分、撤换或罢免要求,受理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调查处理,并为提出处分、撤换或罢免要求的党代表保密。
第三十三条 党代表提出处分、撤换或罢免要求应当严肃慎重,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处分、撤换或罢免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除上述主要监督制度外,党代表还可以通过提案提议、视察调研、测评评议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委成立党代表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县党代表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各乡镇党委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保证党代表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十六条 乡镇党委须为党代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正常开展教育培训活动,切实保障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对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党代表监督工作办公室负责相关协调和督查工作,对非本级所能解决的问题,可向上级党代表监督组织反映,并向党代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党组织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党代表开展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对党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不得打击报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乡镇党委定期组织党代表对开展监督情况进行述职评议,对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履职能力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不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条 党代表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不如实反映问题,歪曲事实真相,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陷害他人,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党的建设 党建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县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中共融安县委办公室            2011年10月12日印发   
                                                    (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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