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融水动态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基层党建 干部工作 远教课堂 融水组工 政策法规 走进组织部 人才工作 苗岭先锋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站内搜索
最新新闻
· 良寨乡:“置顶”民生小切口 谱写振兴新画卷
· 做强优势产业 做大新兴产业——聚焦柳州工业高质量发展访融水苗族自治县委书记周峰
· 杆洞乡乡村振兴协理员:两年耕耘路,他们交出乡村振兴满意卷
· 香粉乡协理员:以青春之名 书写乡村振兴新篇章
· 谭丕创到融水专题督导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 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群生深入大浪镇、白云乡考察调研
· 融水红骑手 苗乡新动能——融水首家新业态新就业群体党支部揭牌成立
· 汪洞乡产儒村:唱响山歌红色旋律 谱写乡村振兴之曲
· 杆洞乡:“三化三促”助力基层党建提质增效
· 融水镇:“党建+积分制”为乡村治理赋能增效
热点新闻
· 陈希: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 关于公示2014年度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的通知
· 融水县:挂牌成立“两新”组织党工委
· 宋军到基层检查指导“精准识别”工作
· 融水县:夯实基层党建 助力精准扶贫
· 融水县:2015年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开班
· 汪洞乡:以党建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日期:2009-12-03
为严肃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纪律,处理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保障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中央纪委现对机构编制违纪行为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简称有关责任人员),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违反规定增加编制或者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五、具有机构编制审批权的机关在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审批机构的; 

  (二)超越权限审批编制种类、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的。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六、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七、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八、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九、在机构编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明确规定的外,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上一篇: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主办 | 融水县委组织部承办│电话:2825584 |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66号│邮编:545006 | 桂ICP备2021006142号-5 | 桂公网安备 45022502000012号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