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融水动态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基层党建 干部工作 远教课堂 融水组工 政策法规 走进组织部 人才工作 苗岭先锋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文章内容
 站内搜索
最新新闻
· 杆洞乡:“三化三促”助力基层党建提质增效
· 融水镇:“党建+积分制”为乡村治理赋能增效
· 四荣乡:以“党建+文化” 引领乡风文明 助推集镇焕新颜
· 11月9日,柳州市党代表、团市委书记张扬到滚贝侗族乡开展“党代表接待日”活动
· 11月8日,融水苗族自治县组织召开2023年粤桂协作挂职干部及专业技术人才座谈会
· 11月3日,融水召开2023年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推进会
· 融水召开2023年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推进会
· 【学习身边榜样】蓝承喜:“驻”进群众心坎里 扶在振兴关键处
· 【人才天地】融水苗族自治县:“组团式”帮扶助力苗山教育腾飞
· 8月28日,融水苗族自治县召开全县组织工作会议
热点新闻
· 陈希:以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 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 关于公示2014年度中央组织部代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的通知
· 融水县:挂牌成立“两新”组织党工委
· 宋军到基层检查指导“精准识别”工作
· 融水县:夯实基层党建 助力精准扶贫
· 融水县:2015年公务员初任培训班开班
· 汪洞乡:以党建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6-0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防止出现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中的违纪违法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规范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去公职,经批准依法解除公务员身份,到国有企事业以外的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

二、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原任职务”或“原工作业务”,一般应包括辞去公职前3年内担任过的职务或从事过的工作业务。

三、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是否违反上述规定,由其原单位认定。省级以上具有行政审批、行业监管、执法监督等职能的机关,应当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

四、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时应当如实报告从业去向,签署承诺书,对遵守从业限制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以及在从业限制期限内主动报告从业变动情况等作出承诺。

五、公务员所在单位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在批准其辞去公职前要与本人谈话,了解其从业意向,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符合从业限制规定的,要劝其调整从业意向;经劝说仍不调整的,不予批准其辞去公职申请。对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在从业限制期限内,原单位每年至少与其联系一次,了解和核查从业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六、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行为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接收单位为企业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受行政处罚情况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建立健全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经批准同意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由原单位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公务员主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接受信访举报、了解舆情报道等方式,对各单位落实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规定审批,或未履行提醒告知、备案、了解核实等职责,导致辞去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八、要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正确对待公务员依法辞去公职行为,支持人才的合理流动,充分尊重和保障辞去公职人员合法就业和创业的权益。

九、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公务员交流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未满从业限制期限,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规范,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17428日起施行,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上一篇: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下一篇: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主办 | 融水县委组织部承办│电话:2825584 |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66号│邮编:545006 | 桂ICP备2021006142号-5 | 桂公网安备 45022502000012号
©2007-2016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