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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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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自治区巡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党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职责: (一)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成果运用的相关意见;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职责是: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自治区党委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配合巡视组对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三)自治区党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1.设区市、县(市、区)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 2.设区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3.根据工作需要对自治区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区直单位”)、自治区直接管理企业(以下简称“区管企业”)、自治区直接管理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区属高校”)等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第四条 巡视组对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自治区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对设区市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 一般情况下,对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的巡视应当同时进行。 第二章 巡视准备 第六条 巡视办应当做好以下巡视准备工作: (一)征求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巡视组、有关地区、单位意见后,制定巡视工作年度计划。巡视工作年度计划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巡视对象、任务分解、巡视内容、时间安排等。巡视工作年度计划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组织巡视工作人员深入学习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文件精神,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研讨交流工作等。 (三)联系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有关部门向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四)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通知的内容包括目的任务、巡视内容、工作方式、时间安排、巡视保障、工作要求和巡视组人员名单等。 (五)在巡视组进驻前,召开被巡视地区、单位联络组组长和巡视组联络员会议,沟通情况,协调有关事项。 (六)巡视组进驻前应当做好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巡视组在巡视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认真学习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巡视工作的指示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掌握有关精神。 (二)通过巡视办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信访等相关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三)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目的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成员分工等。工作方案要及时报送巡视办备案。 (四)收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资料。 (五)做好进驻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八条 被巡视的地区、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联络组负责协助巡视组开展日常工作。被巡视地区联络组组长原则上由设区市委副秘书长担任,被巡视单位联络组组长原则上由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区管企业和区属高校参照执行);联络员由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科级以上干部担任。联络组成员名单及联络方式应及时报告巡视办。 (二)准备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被巡视党组织近年来的工作总结,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信访等部门的工作总结; 2.被巡视地区、单位重要文件目录,近年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选拔任用干部、重要工作决策的会议记录; 3.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届内的述职述廉报告,班子成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亲属子女从业情况登记表; 4.有关干部名册及联系电话。 (三)筹备相关会议。 (四)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及设备。 (五)落实巡视组、巡视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巡视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巡视组进驻后,巡视组负责同志应当在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前,与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通报巡视组的工作安排,并就有关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条 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 (一)动员会的主要内容: 1.巡视组负责同志讲话。 2.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讲话。 3.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测评调查表由与会人员和接受调查者按要求填写并投入指定票箱,巡视组负责收回并进行统计、分析,作为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同志评价的参考。 (二)巡视工作动员会由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动员会人员是: 1.设区市:市党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厅级领导干部;届内退休的市级领导干部;市委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正副秘书长、市政府正副秘书长、市政协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市纪委常委,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副局长;所辖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巡视组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2.县(市、区):县(市、区)党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协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领导干部;届内退休的县(市、区)级领导干部;县(市、区)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县(市、区)纪委常委,县(市、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市、区)监察局副局长;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人大、政府主要负责人;县(市、区)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部分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巡视组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3.区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近两年退休的厅级干部;内设机构或派驻机构负责人;所辖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其他干部;巡视组认为需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区管企业和区属高校参照区直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公开联系方式 巡视工作动员会后,被巡视地区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设立巡视组信箱。 被巡视单位通过内部通报、局域网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十二条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工作汇报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全面工作汇报。汇报可与巡视工作动员会结合进行。 (二)听取专题汇报: 1.对市、县(市、区)巡视,应当听取市、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政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信访等部门的工作汇报。 2.对区直单位巡视,应当听取派驻(或者内设)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的工作汇报。 3.对区管企业和区属高校巡视应当听取的专题汇报,由巡视组比照本款第1项、第2项确定。 4.巡视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专题汇报。 (三)全面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应重点说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巡视组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第十四条 受理信访 巡视组安排专人接待处理群众的来信、来电和来访。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访件登记,提出办理意见呈巡视组组长阅批,并按批示意见及时办理。做好信访件的管理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问题,要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对其他信访件,通过联络组交有关部门办理;反映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件,由巡视办转办。 第十五条 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巡视组应当根据需要,在被巡视地区、单位召开不同主题、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座谈会应当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干部群众的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主要是参加巡视工作动员会的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约请其他干部群众谈话。 个别谈话应当突出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决定,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开展作风建设、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巡视组应当提前将谈话提纲告知被谈话人。根据需要可采取“一对一”谈话方式。谈话要做好记录、及时归类梳理,筛选出需要了解的问题。 第十七条 收集调阅资料 巡视组根据需要调阅或复制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被巡视党组织近年来涉及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 (二)被巡视党组织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经济工作等内容的会议记录; (三)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的记录; (四)巡视组认为需要调阅或复制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调研了解 (一)走访调研。巡视组应当选择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广泛接触基层干部群众,直接听取意见,实地察看了解情况。 (二)深入了解: 1.巡视组对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认真梳理,确定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并通过适当方式深入了解。 2.必要时巡视组可进行暗访,对巡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深入核查。 3.对专业性较强或特别重要的问题,巡视组可直接或者通过巡视办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但涉及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一些重要问题仍由巡视组了解。 4.深入了解的情况,经巡视组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重要情况应形成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重要情况报告 巡视期间,对下列重要情况,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自治区党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专项巡视任务; (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自治区党委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可以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采取其他工作方式进行巡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下列巡视工作信息: (一)巡视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 (二)巡视工作的进展和最新动态; (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成果运用上的做法、成效经验、意见和建议; (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好做法等。 第二十三条 巡视办应当在巡视组巡视期间做好下列工作: (一)及时向巡视组传达有关情况,通知巡视组参加有关会议、重要活动等; (二)加强与巡视组的沟通,协调解决巡视组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巡视组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巡视组;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巡视组的调研考察活动;做好巡视组转送信访件的办理工作; (四)了解巡视组工作进展情况,收集相关信息材料,综合巡视工作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征求被巡视地区、单位对巡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协助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落实巡视组批办的信访问题等,按要求及时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章 巡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视工作情况。 巡视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巡视基本情况、基本评价、主要问题、巡视整改意见和建议。基本评价应当概括工作实绩,重点对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中反映特别优秀或者问题突出的班子成员进行评价。报告应对巡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带有共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健全体制、深化改革、完善机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报告应当经巡视组集体讨论,必要时,就有关问题征求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的意见,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听取各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后,就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意见报告自治区党委。 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党委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巡视组的巡视报告要及时送交巡视办,由巡视办进行综合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自治区党委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巡视成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巡视组在巡视工作结束后,要形成反馈材料。反馈材料的内容包括:开展巡视工作的基本情况,对被巡视的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评价,巡视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等。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材料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反馈。必要时,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有关领导参加反馈。 反馈可分层次进行: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存在的问题,可向本人反馈;对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方面的问题,可向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通报;对县(市、区)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的问题,应当向设区市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通报。对被巡视地区、单位整体情况的反馈,可召开通报会进行,参照巡视工作动员会规模。对被巡视县(市、区)整体情况的反馈,上一级党委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 通过巡视发现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受自治区纪委或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的委派,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进行谈话提醒的,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应当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巡视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报告中的有关建议,由巡视办按以下不同情形,转有关部门办理,并跟踪落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地区、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问题,巡视组形成专题材料后,由巡视办移交自治区纪委。涉嫌领导干部的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程序移交自治区纪委。 (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四)对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反映特别优秀或者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巡视组应形成专题评价材料,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巡视办移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督查的,巡视办要适时组织,并报告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巡视组在反馈意见时,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整改要求。 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及时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或相关会议,针对反馈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办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组,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及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组。对整改未到位的要说明原因和下一步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以及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的重要依据。 有关职能部门对于移交事项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巡视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巡视办应建立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档案材料应包括: (一)巡视组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巡视谈话记录;查阅的重要资料复印件和查阅情况说明;暗访工作材料;对重要案件线索进行深入了解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问卷调查、抽样调查汇总分析材料;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汇报材料;巡视报告;巡视反馈意见;与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记录;巡视工作总结;巡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巡视办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包括:各种文件、请示、计划、报告、会议纪要、通知、通报、简报、信函、领导讲话、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巡视组对一个地区、单位的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档案室,由档案室按有关规定,对档案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保存的巡视工作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按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办理。 (三)巡视档案一般不得借用,必须查阅时,要报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党委(党组)的要求,参与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整改方案,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公开。 第三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采取回访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听取对巡视工作的意见建议。 回访督查应当采取听取整改情况汇报,收集有关资料,个别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回访督查应当在收到被巡视地区、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后1个月内完成。对回访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回访督查工作结束后,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回访督查情况,内容包括被巡视地区、单位实施整改的基本情况、整改工作效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巡视办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对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继续整改的问题负责跟踪督办;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巡视整改工作情况。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按以下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巡视办负责落实; (二)给予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该人员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三)涉嫌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干扰巡视工作的,按以下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给予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理;给予该地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负责落实。 (二)给予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给予该地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被巡视地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三)追究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追究该地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由被巡视地区、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纪委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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