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干部可“容错”莫“错容”
广西日报 作者:吴桂桃
据报道,近日,四川省印发《关于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励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意见》提出,四川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没有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没有为单位或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七种情形,可容错免责。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在研究决策、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或大或小的失误或错误,并不鲜见,因此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国法制裁的,也不在少数。然而,其中也有一些错误失误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如调查研究不深、情况掌握不够、判断分析不准等。
严管本身并无不妥,这是党的事业发展需要,是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然而,也有少数干部不能正确看待,过多考虑个人得失,生怕丢了头上乌纱,失了座下交椅,在责任面前不敢担当,在困难面前不敢碰硬;拥有的才智能力束之高阁,摆在工作面前的发展机遇任其错失。也有的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抱着“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想法,凡事求平求稳不出错。
怎样放开束缚,调动干部积极性,激发其干事创业的热情?全国各地都在积极进行制度探索,建立激励保护干部试错机制。四川省建立干部容错机制,规定干部有“七种情形”可容错免责,为勇于改革、敢于创新、尽责担当者撑腰,让广大愿干事、想干事、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消除顾虑,轻装上阵,是一种很好的尝试。
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作为党员干部,就当履职尽责。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容错机制建立,更是解开了其想干事能干事的思想束缚。当然,容错免责并非是一切错误失误都放行,也不能把容错机制当成为所欲为的护身符。容错免责的内容与范围都需要仔细规定、设置条件,不能时时容错、事事容错,党员干部也不可以借机乱作为,任性胡作为,搞瞒天过海,掩饰其违法乱纪事实。倘若不分青红皂白见错就容,容错岂不变相为纵容犯错,沦为乱作为的“马甲”?所以,容错必须有前提,应当不违反组织纪律原则,不逾越党纪国法红线。
容错机制的建立,是容一定范围内的错,是免特定环境条件下的责,是保护激励党员干部敢作为、有作为的试错制度。党员干部不应该因为有容错机制而放松对自己的管束要求,不顾底线界限任意非为;执法执纪部门也不应该放松对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干部的错误行为一味包容。正确有度运用容错规则与机制,不乱容,不错容,才是真正保护爱惜党员干部,保证干部履好职,用好权,服好务。